未满21岁非中国籍人士申请7年永居,声明由谁签?
说明未满21岁非中国籍人士以申请日前连续通常居住香港7年等条件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时,相关声明须由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未满21岁非中国籍人士若按这一类别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表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申请日前紧接的连续7年通常居住,以及证明香港是永久居住地等要求仍然存在,不能由代签代替;依据为香港特区《入境条例》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資格一覽表》(核实日期:2026-10-01)。
未满21岁时,谁来作出这项声明?
就“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列明以下要求:
| 项目 | 具体要求 |
|---|---|
| 声明内容 | 表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 |
| 声明格式 | 使用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 |
| 未满21岁时的作出人 | 申请人的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 |
这里的“由谁签”,对应官方所称的“作出声明”。其他亲属不能仅凭亲属关系代签;如果属于合法监护人,则应按入境事务处最新规定提交声明。具体表格和签署方式,应以办理机关最新公告为准。
连续7年应该怎样计算?
最容易混淆的是,这里的7年不是把过去零散居住的期间相加,而是紧接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连续7年通常居住。
| 资格要素 | 具体要求 |
|---|---|
| 进入香港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 |
| 通常居住 |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 |
| 时间连续性 | 7年必须是紧接申请日期之前的连续期间 |
| 永久居住地 | 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并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令其信纳的资料 |
因此,仅有香港签证、曾经入境,或者父母代签声明,都不能单独替代连续通常居住7年及其他证明要求。
需要提交哪些证明资料?
申请人需要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资料,证明自己已经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官方页面列出的资料可包括:
| 证明方向 | 官方列明的参考因素 |
|---|---|
| 在港居住情况 | 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 |
| 家庭情况 | 家庭主要成员,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 livelihood 能力 |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
这些只是官方列明的部分考虑因素,并非保证取得身份的条件,也不是完整文件清单。是否足以证明永久居住地,应结合整体资料判断;该页面没有为“合理收入”列出统一金额。
代签后是否已经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
没有。根据这一类别主张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批准前,并不具有该身份。
身份确立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立:
- 发予本人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 发予本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发予本人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但该证明书必须已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
因此,签署声明、提交证明资料与身份获批准确立,是不同环节。
常见问题
未满21岁时,其他亲属可以代签吗?
不能仅凭其他亲属关系代签。官方列明的作出人是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若其他亲属以合法监护人身份作出声明,也应先核对最新办理要求。
未满21岁是否可以免于满足连续7年通常居住?
不可以。未满21岁影响的是声明由谁作出,并不免除连续通常居住7年、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及提交证明资料等要求。
父母或监护人代签后是否自动获批?
不会。代签只解决未满21岁人士的声明作出人问题;根据这一类别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仍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批准。
年满21岁后,父亲或监护人还必须代签吗?
官方针对“未满21岁”人士设置了由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声明的规则。年满21岁后,这项具体代签条件不再适用,但仍须按规定格式作出声明,并满足连续通常居住7年及提交证明资料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