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居民一共哪6类合资格人士?
香港《入境条例》列出6类合资格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人士,并另设过渡性安排。
根据《入境条例》,共有6类人士合资格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的中国公民、通常居住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子女出生时属于前述两类之一的中国公民于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住香港连续7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该类人士在香港所生且未满21岁的子女,以及在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过渡类别。符合该条例过渡性安排的人士也有资格。
以下依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资格一览表》归纳,核实日期 2026-10-01。本文仅作一般信息,具体资格应以香港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告及个案审核要求为准。
6类分别包括哪些人?
| 类别 | 合资格人士 |
|---|---|
| (a)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 (b)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
| (c) | 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于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属于(a)或(b)项类别。 |
| (d)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
| (e) | 属于(d)项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且未满21岁的子女;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
| (f) | 不属(a)至(e)项类别,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 |
符合资格类别,不等于已经确立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不同类别的身份确认方式并不相同。
第(d)类的“连续7年”怎么计算?
第(d)类对居住期间还有明确要求:
- 这段通常居住香港的期间,必须是紧接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连续7年。
- 申请人须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并按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
- 如果申请人未满21岁,声明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 申请人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资料,令处长信纳其已经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页面列举的可查核资料包括: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以及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 声称根据第(d)类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提出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并不会因此具有该身份。
因此,对非中国籍人士而言,“通常居住香港连续7年”只是第(d)类的一部分条件。
第(c)项的身份怎样确立?
以第(c)项所指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享有居留权,只可在该身份确立后行使。该身份可藉以下文件确立:
- 已附贴于本人有效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
- 发予本人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 发予本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第(e)、(f)类有什么额外要求?
第(e)类子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在该子女年满21岁时终止。届时,子女仍可申请根据第(d)类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但申请并不等于当然符合资格或获得批准。
第(f)类人士还须:
- 提供入境事务处处长合理规定的资料,以判断其是否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 作出声明,表示其在紧接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
- 如果未满21岁,声明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过渡安排覆盖哪些历史情形?
六类资格需要与《入境条例》的过渡性安排分开理解。
中国公民的过渡安排是什么?
紧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据当时生效的《入境条例》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且继续保持中国公民身份的中国公民,由1997年7月1日起继续属于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非中国籍人士的过渡安排有哪些?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人士,如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便根据第(d)项属于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并获豁免遵守第(d)项第二及第三点的规定:
-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定居;
-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港定居;
- 在紧接1997年7月1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在该日起计18个月后返港定居,而且未曾在连续36个月或以上期间不在香港居住。
与第(f)项有关的未满21岁安排是什么?
任何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在香港出生、未满21岁,而且在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根据第(f)项属于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会被视为具有该永久性居民身份。
但依该项被视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必须在任何地方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其身份在年满21岁时终止;届时仍可申请根据第(d)类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常见问题
在港出生就一定有居留权吗?
不能只看出生地点,还要看国籍及父、母的身份状况。在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属于第(a)项;其他出生情形还需分别判断是否符合第(d)、(e)或(f)项等类别。
非中国籍人士通常居住香港连续7年就足够了吗?
不够。还须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作声明、提供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的资料,并提出申请及获得批准。
第(c)项与第(e)项有什么差别?
第(c)项针对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核心是子女出生时其父母属于(a)或(b)项;第(e)项针对属于(d)项类别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并要求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年满21岁时还能申请第(d)类吗?
第(e)类及有关过渡安排下的未满21岁身份,均会在年满21岁时终止,但有关人士仍可申请根据第(d)类获得永久性居民身份。是否合资格及能否获批,仍须按申请时的条件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