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国籍人士通常居住香港连续7年,就能拿永久居民吗?
非中国籍人士须在紧接申请日前通常居住香港连续7年,并声明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提交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的资料。
核实日期:2026-10-01
不能仅凭“通常居住香港连续7年”就取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资格一览表》明确列出:申请人还须声明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并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前,并不具有该身份。
“连续7年”具体指哪一段?
这项资格针对非中国籍人士,主要条件可以按下表核对:
| 核对项 | 官方条件 |
|---|---|
| 国籍 | 非中国籍人士 |
| 进入香港 |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 |
| 居住情况 | 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 |
| 时间关系 | 这7年必须是紧接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连续7年 |
| 永久居住地 | 按规定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 |
| 证明资料 | 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上述永久居住地安排 |
| 身份时间 | 申请并获批准前,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
因此,连续居住7年并不是到点自动转换身份。申请人还要完成声明、提供证明资料并取得批准。上述页面没有列出按逗留天数折算“通常居住”的统一方法,不能自行用非连续居住记录拼接计算。
只有居住记录,还需要证明什么?
作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后,还要提交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官方列举的资料可能包括:
| 资料方向 | 可能包括的内容 |
|---|---|
| 惯常居所 | 申请人在香港是否有惯常居所 |
| 家庭情况 | 家庭主要成员,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 收入情况 | 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
官方使用的是“可包括”,并没有把上述三项写成必须同时具备的统一清单;但申请人提交的整套资料,需要足以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其已经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该页面也没有公布“合理收入”的具体金额门槛。
如果申请人未满21岁,其声明须由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提交申请后就算永久居民吗?
不算。对于声称根据这一非中国籍人士类别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并获批准前,并不具有该身份;只有在永久性居民身份已经确立后,才可以该身份行使居留权。
官方页面列出的身份确立文件包括:
- 已附贴在本人有效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
- 发予本人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 发予本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所以,“已经提交申请”“正在审批”和“身份已经确立”是不同状态,不能混为一谈。
费用和审批时间现在能确定吗?
上述资格说明没有列出申请费用金额或审批时限,因此不宜自行估算费用、处理周期或承诺结果。正式申请前,应以香港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告及实际审核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作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后是否就足够?
不够。声明只是条件之一,申请人还要提供惯常居所、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可能用于证明的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并须申请获批准。
惯常居所、家庭情况和收入三项必须全部齐备吗?
官方表述是资料“可包括”这些方面,并未将三项写成缺一不可的固定组合。不过,申请人仍须提交足以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的整套资料。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在香港,会不会自动不获批?
不能仅凭家人是否在香港下结论。官方只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列为可供考虑的资料,没有把家庭成员全部在香港写成这一类别下单独列明的硬性条件。
申请获批准前,可以按永久居民身份行使居留权吗?
不可以。声称根据这一类别具有身份的人士,在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不具有该身份;居留权只能在永久性居民身份确立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