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属于7年永居类别,孩子未满21岁身份满21岁后还在吗?

说明相应子女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在年满21岁时终止,以及满21岁后按(d)项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的条件。

(核实日期:2026-10-01)答案不是自动延续:属于相应未满21岁子女类别的人,其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在年满21岁时终止;但满21岁时仍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根据(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香港入境事务处在《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资格一览表》中明确了这两个节点,年满21岁本身既不会补足(d)项的连续7年通常居住期,也不会自动产生新的永久性居民身份。

哪类子女会适用“年满21岁终止”?

这条规则有明确条件,并非所有未满21岁子女都适用。相关子女须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于香港出生,其父亲或母亲属于(d)项类别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并且在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父亲或母亲已经享有香港居留权。

在符合上述条件且未满21岁期间,子女属于相应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一旦年满21岁,便不再属于这个子女类别。

21岁前后,身份有什么变化?

时间或情形 官方规则
未满21岁且符合上述子女类别 属于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居留权
年满21岁 不再是该子女类别所属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年满21岁后 可另行申请根据(d)项获得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因此,“原类别身份终止”不等于“永远不能再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子女满21岁后仍有(d)项这条申请路径,但必须按该类别重新满足条件,不能直接延续父母或原来的子女身份。

满21岁后按(d)项申请,要满足什么?

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资格说明,(d)项面向以下非中国籍人士:

判断项目 (d)项列明条件
国籍 非中国籍人士
进入香港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
通常居住 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
永久居住地 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
7年计算方式 必须是紧接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连续7年

此外,申请人必须按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并向处长提供资料,令处长信纳申请人已经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

这意味着,年满21岁不等于已经具备7年通常居住记录。如果截至申请日之前尚未形成紧接申请日期的连续7年通常居住期,就不能仅凭达到21岁满足(d)项的这项要求。

“可以申请”是否等于“已经有永居”?

不等于。官方明确指出,根据(d)项声称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在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前,并不具有该项身份。

官方列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确立文件包括:

  • 已发予申请人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并且已附贴于其有效旅行证件上;
  • 发予申请人的有效香港特区护照;
  • 发予申请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永久性居民身份必须在确立后,方可据此行使居留权。

入境处会看哪些居住资料?

除了作出声明,申请人还要提供足以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资料。官方说明中列举的证明方向可包括:

  • 申请人在香港是否有惯常居所;
  • 申请人的家庭主要成员,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申请人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官方使用的是“可包括”的表述,因此不应自行把这三项扩展为每名申请人都必须逐项满足的统一材料清单。如果声明由未满21岁人士作出,声明须由其父亲、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

本文为一般信息,实际资格及所需证明应以香港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告和个案审查为准。

资料来源

常见问题

子女满21岁后,原类别永久性居民身份会保留吗?

不会继续以该子女类别保留。官方规则是:子女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这个类别所属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满21岁后还能根据(d)项申请吗?

可以提出申请,但必须符合(d)项条件,包括属于非中国籍人士、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满21岁本身不等于自动符合资格。

(d)项的连续7年从什么时候计算?

必须是紧接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日期之前的连续7年。年龄达到21岁不能替代这段通常居住期。

提交(d)项申请后,在获批前算永久性居民吗?

不算。官方明确表示,根据(d)项申请的人士,在申请并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并不具有该项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